分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一、事项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依据》等。
三、申请条件: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机关。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分公司的主体公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主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盖骑缝章,最后一页加盖公司公章)。
5.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提交材料规范:
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时,住所和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房产证或土地证复印件1份)。
(2)租(借)用他人的房产的,应当提交租赁(借用)协议或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要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主公司的经营范围。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说明: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有申请人负责带原件给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对提交复印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五、办理地点:
六、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七、承诺期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联系电话:
九、收费情况:
十、办理流程:窗口受理
十一、在线办理:无
十二、附件下载:表格下载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