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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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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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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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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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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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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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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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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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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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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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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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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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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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方式 |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
□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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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项目 |
原登记/备案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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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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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1.分公司被公司撤销。 □2.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3.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4.其它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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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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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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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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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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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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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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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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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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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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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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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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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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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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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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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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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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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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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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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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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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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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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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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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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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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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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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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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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4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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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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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按照《广西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四项的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均须
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附表5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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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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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四、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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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
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3.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http://www.gxhd.com.cn),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